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华侨可以参加其户籍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已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