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依法参政议政提供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