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公民在获准出国定居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申请出国定居而给予其停职、停薪、免职、辞退处理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获得出国定居签证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