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夫妻双方原户籍所在地均在本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适用本省的生育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居民或者原户籍所在地在外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本省或者外省的生育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