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夫妻双方原户籍所在地均在本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适用本省的生育规定。

夫妻双方一方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居民或者原户籍所在地在外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本省或者外省的生育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