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身份由侨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