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未向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者未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擅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