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规定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