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