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