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特定场所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和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等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根据需要配备消防车或者消防泵等装备和器材。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保护范围内的室外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出水测试,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