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站点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遵循方便公众识别、同站同名原则命名。设置公共汽车站点名称一般应当与当地标准地名统一,可以使用所在道路、文物古迹、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标志性建筑物或者其他和当地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公共设施标准名称命名。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