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列入生产成本,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