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实施勘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探矿权人实施勘查前,应当编制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工作实施方案。使用财政性资金出资勘查的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