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