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