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曝光。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