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曝光。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