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和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