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