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