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