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市辖区范围内新凿水源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县(市)所辖范围内新凿水源井,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