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条已修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