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规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