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规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