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采石、采矿、取土,擅自凿山开路等破坏景观和地形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