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在开展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与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