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批准手续。

单位和个人在涠洲岛卸载钢筋、砖等建筑材料时,应当向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出具建设批准文件,接受核查。没有建设批准手续的,不得卸载,但用于现有房屋整修需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