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养殖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擅自掏捞餐厨垃圾;

(五)其他利用餐厨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