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和处置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养殖畜禽;(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四)擅自掏捞餐厨垃圾;(五)其他利用餐厨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