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牧、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检验检疫、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