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