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清真食品准营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