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人不得将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任何人不得以不符合清真饮食习惯的食品冒充清真食品,不得借"清真"之名,非法干扰、阻挠他人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