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由市和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另行组织。

主席团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指定一人领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