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