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