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负责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民族宗教、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