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水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