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的防洪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