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九条有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构个案或者伪造小组、社区工作服务记录等资料;(二)侵犯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三)接受未依法办理代表机构登记或者临时活动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四)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