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等级。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