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不符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