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执法部门在作出扣押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押车辆知情书》,告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非法客运经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