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