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