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