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污损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三)设置门店招牌、标志牌、宣传栏、阅报栏、招贴栏、霓虹灯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四)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亮化要求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设施的。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