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城市河道管理区区划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采砂、采石、采矿;(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三)擅自种植养殖;(四)摆摊设点、餐饮、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