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河道管理区区划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砂、采石、采矿;

(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三)擅自种植养殖;

(四)摆摊设点、餐饮、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