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进行景观亮化设计,并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时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景观灯光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使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