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进行景观亮化设计,并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时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景观灯光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使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