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