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