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木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林木的遗传材料。

(二)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收集和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场所。

(三)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的保护区域,是原地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主要形式。

(四)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是指在适宜林木种质资源生长的地域设立的专门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地段,包括原地保护地、异地保护地。

(五)优良林分是指在同等立地下,在生长量、品质、抗性等方面优于同龄林分,通过自然稀疏或疏伐,优良木可占林内绝对优势的林分。

(六)优良单株是指在生长量、树形、品质、抗性或者在其它性状上,显著优于周围林木的单株树木。

(七)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八)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九)假种苗:

1.以非种苗冒充种苗或者以此种品种种苗冒充其他品种种苗的;

2.种苗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十)劣种苗: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